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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大型活动(会议)管理办法

作者:校团委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03-22 09:07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规范我校学生大型活动(会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建设活泼有序的校园文化,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学生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学生大型文化活动和集会的审批、组织、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活动管理实行事前报告、审批制度。各类以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名义主办、联办、协办或参与的学生活动,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二)凡组织涉及校内人员100人以上或涉及校外人员30人以上的活动均视为校园大型活动,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三)已经公告或发布,又改变活动内容或其它事项,学校认为应当经过审批方能举行的其它活动。

(四)连续举办2天以上的活动。

(五)集体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旅游和与兄弟院校交流等活动。

第四条 大型活动(集会)的审批和要求

(一)校园文化活动必须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营造健康、高雅的文化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校纪校规,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三)活动申办和主办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具体方法如下:

1.凡需组织校园大型活动的,应向校团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规模、场所、时间安排等,并注明活动组织者和联系电话、相关的安全保障防范措施,如需悬挂横幅应附横幅内容、如在现场发放资料和物品应附相应资料和物品;

2.校团委接到举办单位申请后,应在收到申请的4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活动可行性研究,再报相关部门批准;

3.凡未经审批的活动一律不得对外发布或公告。

第五条  活动宣传管理

(一)活动的宣传海报、横幅等宣传品均应在校团委审核后,并加盖“校内准贴”章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二)活动宣传的时间为海报张贴3天,横幅悬挂最长4天,自悬挂日起4天内必须撤除;特殊情况另行申请。

第六条  职责履行

(一)主办方应依据本办法规定,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活动,若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原方案,应及时向校团委汇报。并针对活动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纪律要求,负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和突发情况处置预案,对活动和集会的内容、秩序、安全负责;

(二)活动(会议)场所内出现起哄、闹事和事故苗头时,主办单位应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并报告学工部(安全管理处);如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应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三)场地管理部门应结合活动的规模、场地、周边环境等实际因素,对活动场所进行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包括水、电、门窗及灭火器材)等设施的全面检查,保证出口畅通,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学工部(安全管理处)在活动举办前,应严格审查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到位,突发情况处置预案是否落实,安排人员配合举办单位参与安全保卫工作。对获准的大型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有权责令停止活动。

第七条  开展要求

(一)所有组织的校外活动应该事先经过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校团委批准方可开展;

(二)所有的学生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大型活动(会议)场所的参加人员严禁超出举办场地的最大承载量,活动开展前、后应由主办单位组织有序入场、退场;

(四)大型活动(会议)的持续时间一般应在学生宿舍熄灯就寝前半小时结束,特殊情况应当专门申请;

(五)活动(会议)场所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演出等活动确需要使用明火的应报学工部(安全管理处)批准,并采用相应的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六)活动主办方要至始至终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确需换人,应提前通知学工部(安全管理处),并在备案记录上注明;

(七)活动(会议)结束后,主办方应负责做好场内清洁卫生,恢复原有的场所布置。

第八条 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活动可以酌情给予经费支持。学生活动接受了社会赞助与捐赠的必须如实到校团委办公室备案。

(二)学校支持经费、接受赞助以及收费的学生活动均需在活动筹备期内开始建立收支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学校审查。

(三)活动费用一般采用先垫付后报销的方式,但是对于支出较大的活动可以采用预支方式。相关手续在指导老师处办理。

(四)对活动中需要经费支出的,应当根据活动最后审批决定使用的金额使用经费,如果有赞助资金的,也必须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合理使用。

(五)对于学校常规活动,已审核了报销金额的,一律不允许超支使用,如发生超支的,超支部分由主办方自行解决。

(六)活动所花费的费用支出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并且发票上要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发票科目要详细,且无涂改。无正规发票或是发票内容不详的不予报销。

(七)发票需签署经手人姓名,在发票右上角注明支出事由、时间、经手人姓名。

第九条 文化交流

(一)鼓励开展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学校外进行交流、学习的文化活动。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性、全国性、省级、市级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组织优秀节目或精品项目走出校园、走进社会、走向新闻媒体,鼓励和支持参加活动的单位和师生为校争光。

第十条 接受国内、外新闻记者、影视单位等来校进行大型活动的采访、录制时,须事先与学校校务部取得联系,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由校务部和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行。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守,若有违反,校内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制止,不听劝阻或已触犯校纪校规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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