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动社团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参照我校相关文件规定及《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是指我校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设立、独立开展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赢利性的校内学生组织。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应当是具有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
第五条 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团体申报程序
(一)成立学生社团前,发起人应先落实好指导老师、制定详尽的学生社团章程,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学校党组织审核、签署意见;
(二)学生社团主要发起人持本学生社团章程和经相关单位签署审核意见的申请书到校团委审查;
(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持本学生社团章程和经校团委签署审查意见的申请书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核;
(四)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将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的意见反馈到校团委,审核合格予以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表(包含团委意见、学校校党委宣传部意见);
(二)学生社团简介(突出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及形式);
(三)学生社团章程。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示意图、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和领导机构职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指导老师及其他必要事项;
(四)学生社团筹备委员会负责人的简介;
(五)成员(成立前应有25人以上)的信息表包含姓名、系别、班级、寝室、联系电话等;
(六)指导老师名单及其简介;
(七)其他必备材料。
第八条 学生社团分为理论学习、专业技能、兴趣爱好、社会公益类、就业创业及其它六类社团。
第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九月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登记审核,各学生社团每学年九月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过时不登记者,由校团委报请学校党组织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会员以退会论处。学生社团解散后,注销其资格,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条 未经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不得以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形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应采取扶持与指导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主要加强对学生社团日常工作和活动的资助与监督指导,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学科的优势和特色。
第十二条 校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和注册,并予以备案;
(三)对各二级学院学生社团工作及其主要学生社团干部进行指导培训、考核奖励;
(四)对学生社团涉外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查;
(五)对我校立项经费资助的学生社团活动进行全程监督、评估和服务;
(六)整合全校各类学生活动资源,规划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统一协调组织学生社团进行工作交流、成果汇报;
(七)监督、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对社团违反本办法和校内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八)维护全校学生社团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在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椭圆形印章标志并在校团委登记备案,社团活动需用印章可加盖重庆电信职业学院校团委印章。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提前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活动计划、流程、宣传计划等),在得到校团委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
第十六条 所有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应当与活动开展一周前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应当真实署名,应当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校团委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六日内向校团委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
第十九条 连续一学期内不开展与社团本身性质有关活动的,视为自动解体,由校团委批准注销其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接受学校、校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校、校团委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校、校团委的统一安排。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资金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争取社会及校内部门赞助和捐款;
(三)会员缴纳会费;
(四)各学生社团通过正当途径收入(如培训班、集体劳务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资金应当用于各种相关活动的成本、奖励、发展基金等,不得私自挪用和侵占。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可在每学年初根据相关规定向新招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收取金额需向学校团委请示并被批准后,方可收取(注:只在会员入会时收取一次,其金额不得超过10元/每人)。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则应向学校团委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收取的会费需统一上交校团委,由校团委代为保管,校团委在保管会费期间,不允许挪用占用学生社团会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需凭借正规发票或收据取用会费,因活动需要,可提前申请会费预支。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要明晰,学生社团内部要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校团委每两月公开各学生社团会费支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财务用度应遵循开源节流、合理用度的原则,每学年应预留部分资金作为下一学年招新费用。出现重大财务问题的,必须全额退还社团资金,并处当事人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同时计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决议通过应超过出席会议会员数的半数票;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即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学生社团会员通过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校团委审查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校团委审查后直接委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二)受到校纪校规、团纪等处分者;
(三)曾因违法者,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会员;
(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或不适合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七章 学生社团宣传刊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自办刊物应当向校团委申请并得到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才可发行,任何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发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刊物应当具有固定的名称、版本、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刊物的办刊方针应本着为同学服务,提高我校文化氛围,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刊物内容要积极,健康,不得宣传任何反动、暴力、低级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应当要有足够的资金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每期发行数量不得低于100份。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刊物资金由社内资金支持或由商家赞助,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刊物上刊登广告的要经校团委批准,严格遵守校党委宣传部相关管理条例。广告篇幅较大的需经校团委及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前要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后要报送学校校务部公室、学工部(学生处)、校团委、党委宣传部。需上交两份至学校校务部公室、校团委备案。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考评及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评选表彰的奖项设置以及比例分配:
(一)明星社团原则上按全校学生社团数的15%评选;
(二)优秀会长从学生社团的会长及副会长中评选,原则上按全校学生社团会长人数的15%评选;
(三)学生社团先进个人在学生社团中产生,每学年度根据学生社团干部的工作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评选。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考评标准如下:以满分100的形式进行,其中制度体系建设占25%,学生社团活动情况占55%(其中日常活动占25%,配合学校开展活动占30%),同学反映占20%。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评优工作程序:
(一)在下发评优通知后,先由各学生社团对本学生社团活动情况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将评估材料交校评审委员会审定;
(二)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标准,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比,按评选比例产生推荐名单,并进行全校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三)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表彰名单,对明星社团、优秀会长及社团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评优的其他事项:
(一)我校每个学生社团每学年初招新后,应向学校团委上交所有的会费,由校团委代为保管,凡未上交或未全部上交的学生社团将通知其限期交纳,否则予以取缔;其上交的情况作为评优的一项依据;
(二)受表彰的学生社团及学生社团干部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违反《重庆电信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的,撤消评优。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挂靠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由学校校务部核准后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利用学生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二)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三)会员人数不足20人;
(四)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连续一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六)盗用挂靠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的;
(七)出现其他应于解散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